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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領登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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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認領人。 2. 被認領人(認領人 不為前項之申請時,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)。 3. 利害關係人(無上列一、二項申請人時)。 4. 受委託人(具有正當理由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)。
[身分登記類]
【承辦單位】:
任一戶政事務所
【應備證件】:
1. 一般認領:認領同意書。
2. 判決認領:法院判決書、判決確定證明書。
3. 撫育認領:生父撫育證明文件。
4. 認領人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暨被認領人戶口名簿、已領國民身分 證,如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請備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﹝符合內政部規格,其規格詳如本表備註欄﹞。
5. 經生父認領應另提子女從姓書面約書。
6. 委託他人申請者,請附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【處理期限】:
30日內